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