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