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