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规划区的绿化工作,镇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林业、住建、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