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绿化目标、责任,保障城镇绿化用地及绿化发展,加强绿化人才的培养,支持、引进、推广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