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本条例有关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