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树木的行为:(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二)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三)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其他物品;(四)其他损坏绿化树木行为。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