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镇绿地的行为:(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二)搭棚堆物,焚烧物品;(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四)其他破坏城镇绿地行为。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