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镇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所有权人负责;(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五)其他城镇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