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镇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镇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