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