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