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中止该出租车的营运:

(一)未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者信息化监管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辆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车辆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六)服务标识不全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营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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