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车费用:(一)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不清的;(二)租乘的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三)在营运途中无故中断运输或者更换车辆的;(四)未按规定出具有效客运发票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