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检测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或者动物疫病检测健康证明的;(三)未履行动物防疫、检疫、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附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