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疫情扑灭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后,逐级上报申请恢复无疫区资格。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