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且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疫情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