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