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