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