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