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支持本机关、单位、组织内部的全民健身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与全民健身创造必要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