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第二十六条有效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一)制定内部章程或者公约,明确成员权利义务;(二)吸收热心人士或者志愿者参加;(三)收取会费或者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四)按照与场地设施开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妥善处理责任纠纷;(五)引导成员以有序和科学文明的方式健身。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