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区改造和功能完善,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市已建成区域合理布局,开辟公益性或者专业运营的全民健身场所,方便公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