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安排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