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