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