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