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对山体周边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开发建设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