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山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修改:(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