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保护、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