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