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