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