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和第二款规定的时间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