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

登记证应当载明小经营店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小经营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