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