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经济主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