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