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条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