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