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