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随意插队;

(二)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活动,不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施工不噪声扰民;

(三)携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不遗弃宠物,不携带宠物到商店、医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携犬外出时应当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

(四)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