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瓶、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二)衣着得体,不袒露身体;
(三)不大声喧哗,不粗言秽语,不大声接打电话;
(四)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五)不在建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六)不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公用楼道、阳台外、窗外等空间堆放、吊挂物品。
对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吸烟行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