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