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