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