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