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