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七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