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Amended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