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未进行登记、备案,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