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和食品原料;(二)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食用相关食品;(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