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